Jarkesy案:ITC非专利罚款10万刀,现可挑战!

对于众多深耕国际市场的中国跨境企业而言,美国的法律法规环境始终是其业务拓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的角色举足轻重,其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Section 337)所采取的执法行动,对输美商品拥有强大的规制和裁决权力。在2025年的当下,理解这些监管机制的最新动态,对中国跨境从业者而言,变得愈发重要。近期,美国最高法院对“Jarkesy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案”的裁决,为ITC的执法程序带来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新角度,可能影响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民事罚款执行方式。
《337条款》的强大威慑力及执法惯例
长期以来,熟悉高风险国际贸易领域,特别是与ITC打交道的从业者,都深知《337条款》补救措施的强大效力。一旦ITC下达停止-终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其背后是每日高达10万美元或相当于被调查进口商品价值两倍的民事罚款。这种潜在的巨额惩罚,无疑对不合规行为构成了强大的威慑。多年来,这些罚款的执行流程在美国ITC的实践中一直被视为既定惯例。然而,正如前面提到的,美国最高法院在“Jarkesy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案”中的裁决,为ITC的执法权威,特别是民事罚款的评估和执行,引出了一个全新的宪法层面的疑问。
Jarkesy案引发的宪法疑问
这个疑问的核心在于:当被告面临ITC执法行动中的民事罚款时,其是否拥有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所保障的陪审团审判权?对于那些可能面临此类罚款的企业而言,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学术探讨。美国最高法院在Jarkesy案中裁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内部程序裁决民事欺诈罚款的做法违反了第七修正案。这一判决为挑战行政机构的执法权限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初看起来,ITC的场景与Jarkesy案有着引人注目的相似之处:一个行政机构,通过其内部程序,评估并征收高额金钱罚款。这似乎与最高法院刚刚处理的案件情景如出一辙。然而,正如所有涉及ITC的事务一样,实际分析远非如此简单。在急于提出相关动议之前,我们必须充分考虑ITC可能提出的有力反驳:即“公共权利”原则(public rights doctrine)。
“公共权利”原则:ITC的有力防御
第七修正案对“普通法诉讼”(suits at common law)中陪审团审判权的保障,长期以来被理解为不适用于涉及“公共权利”的争议——即政府与私人个体之间的权利纠纷。ITC的整个职能授权都根植于规制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的规制,从历史上看,一直被视为一项核心的国家主权权力。
正如Jarkesy案判决本身所提及,海关(ITC在贸易监管领域的“近亲”)的诉讼程序,就是“公共权利”事务的典型范例,在普通法中从未要求陪审团审判。ITC的论点将会是,其旨在保护美国市场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侵害的执法行动,是一项典型的“公共权利”纠纷,因此完全超出了Jarkesy案的适用范围。
对于绝大多数基于专利侵权的ITC案件而言,这一防御论点将变得更为强大。美国最高法院在“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诉Greene’s Energy Group案”(该案维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无效程序——IPR——的合宪性)中明确指出,专利不应被视为私有财产,而是一种“公共特许权”(public franchise)。如果被裁决的基础权利本身属于“公共权利”,那么旨在执行基于该权利的命令的行动,几乎可以肯定也属于“公共权利”范畴。因此,对于任何在专利案件中被指控违反停止-终止令的被告企业而言,援引Jarkesy案进行挑战,都将是一场艰难的战役。
非专利案件:挑战的潜在空间
然而,情况在ITC的非专利管辖范围内可能有所不同。试想一下,如果一项执法行动源于商业秘密的盗用或普通法商标的侵权。这些诉讼理由并非源自政府颁发的“公共特许权”(如专利)。它们是典型的普通法索赔,涉及一个私人主体对另一个私人主体造成的私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一种论点:当ITC裁决违反商业秘密案中命令所产生的民事罚款时,其行为能力更接近于普通法法庭。
在这种情境下,被告企业可能会提出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论点,即被裁决的权利属于私人权利,因此评估罚款需要陪审团的裁决。这为未来的法律实践,尤其是在商业秘密和商标侵权等非专利案件中,提供了一定的探讨空间。
对中国跨境企业的启示与未来展望
截至2025年,在ITC执法行动中,尚未出现直接援引Jarkesy案进行挑战的先例。考虑到此类程序的相对稀有性,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才能看到真正的测试案例。然而,相关的法律论点已经浮现,宪法层面的基础也已奠定。
虽然“公共权利”原则将为ITC提供一道坚实的防护墙,特别是在专利案件中,但在涉及普通法的不公平竞争索赔方面,其防御的确定性可能会有所降低。对于中国跨境行业的从业者而言,这并非意味着立即的“颠覆”,而更像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工具”。
面对美国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国跨境企业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适应性。了解并预判这些法律动态,是制定有效市场策略、规避潜在风险的关键。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在规划美国市场准入、产品设计及知识产权布局时,应: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无论涉及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都应进行全面且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布局,并严格遵守国际法规。
- 审慎评估风险: 在可能面临ITC调查或执法行动时,应立即与专业法律顾问合作,详细评估案件性质(是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并探讨所有可行的辩护策略。
- 关注法律先例: 持续追踪美国司法系统,特别是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行政机构权力、陪审团审判权等方面的最新判例,这些都可能间接影响ITC的执法实践。
- 多元化风险管理: 不仅仅依赖单一的法律防御策略,而是构建一个包含产品合规、供应链透明、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Jarkesy案无疑为ITC的执法权威带来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维度。它提醒我们,即使是看似成熟的法律框架,也可能因新的司法解释而产生演变。对于致力于在美国市场长期发展的中国跨境企业而言,密切关注这些法律前沿动态,不仅是规避风险的必要,更是把握未来商业机遇的关键所在。
新媒网(公号: 新媒网跨境发布),是一个专业的跨境电商、游戏、支付、贸易和广告社区平台,为百万跨境人传递最新的海外淘金精准资讯情报。
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jarkesy-itc-non-patent-100k-fine-challenge.html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47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