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EEPA关税再裁无效!10%-34%追缴预警方案

2026-05-12跨境合规

❗️美国IEEPA关税再裁无效!10%-34%追缴预警方案

当前跨境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尤其牵动着中国跨境企业的神经。近期,围绕美国此前施加的关税,尤其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关税的裁定,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实际上,122条款关税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IEEPA关税的“备用方案”。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联,我们需首先回顾IEEPA关税从出台到被裁定无效的整个过程。

I.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始末与裁定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是由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该法授权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可以广泛监管各类经济交易,是现代美国制裁机制的核心法律依据。

IEEPA起源于一战后颁布的《与敌国贸易法》(TWEA),最初用于管理与敌对国家之间的交易。20世纪30年代,TWEA的适用范围扩大,允许总统在和平时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同时控制国内国际交易。

1976年1977年,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国家紧急状态法》(NEA)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这些法案对总统的紧急权力施加了新的限制,例如增加了报告和评估要求。

与TWEA类似,IEEPA自颁布以来已成为美国实施经济制裁的重要工具。历任美国总统频繁利用IEEPA限制各种国际交易,紧急状态的针对目标、频率和持续时间均呈上升趋势。

截至2025年9月1日,美国总统已援引IEEPA宣布了77次国家紧急状态。这凸显了IEEPA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战略地位。

政策四维解析:

  • 政策名称: IEEPA关税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 [2025年2月版/2025年4月版]
  • 生效日期: 2025年2月1日 / 2025年4月2日
  • 适用对象: 最初针对从加拿大、墨西哥、中国进口的特定商品,后扩大到所有贸易伙伴。
  • 缓冲期: 立即执行 (自公布生效之日起征收)。

商机风险矩阵(限制类):

政策类型 解析方向 量化要求
限制类 ➔ 替代市场+成本对比 针对中国商品的关税最初加征10%,后增至20%。部分商品加征34%。企业需评估替代市场供应链的成本增幅和市场接受度,以及高额关税对利润的挤压。

2025年2月1日,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非法移民和芬太尼等违禁药物构成的“非同寻常威胁”构成国家紧急状态。他援引IEEPA,对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征收**25%的关税,对来自加拿大的能源资源征收10%的关税,并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10%**的关税(即“芬太尼关税”)。

随后,2025年3月3日签署的行政命令将针对中国商品的关税提高至20%。这一举措对中国对美出口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2025年4月2日,特朗普总统再次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贸易伙伴的某些贸易和经济行为已构成国家紧急状态。他再次援引IEEPA,对所有贸易伙伴的进口商品征收**10%**的“对等关税”。

对于与美国贸易逆差最大的57个贸易伙伴,则征收更高的个性化“对等关税”。其中,对中国商品的关税被设定为34%

这些关税措施迅速引发了法律挑战。2025年4月22日,美国学习资源公司 (Learning Resources, Inc.) 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起诉特朗普政府,质疑IEEPA关税的合法性。

地方法院最终裁定IEEPA并未授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在拒绝将案件移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后,法院发布了有利于原告的初步禁令。

与此同时,美国V.O.S.精选公司 (V.O.S. Selections, Inc.) 等多家美国企业也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特朗普政府提起诉讼,挑战IEEPA关税。这两个案件被合并,并于2025年11月5日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辩论。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直接影响了后续关税政策的走向。

2026年2月20日,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结果裁定美国学习资源公司等诉特朗普案胜诉,明确指出IEEPA并未赋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法院驳回了特朗普政府关于IEEPA将国会关税权下放给总统的论点。

法院认为,国会不可能通过模糊的语言,下放“如此重大意义的权力”。这一裁决为后续企业争取退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最高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特朗普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关税仍将是其贸易和“美国优先”政策的基石。2026年1月9日,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凯文·哈西特 (Kevin Hassett) 对此案评论道:“我们预计我们会赢;如果我们没有,我们还有其他工具来实现同样的效果。”

他在接受外媒采访时也曾表示,政府已准备好备用方案,如果最高法院做出不利裁决,将“几乎立即恢复关税”。这预示着随后122条款关税的出台,表明美国贸易政策的强硬姿态并未改变。

II. 122条款关税的实施与裁定无效

就在最高法院裁定IEEPA关税无效的当天,即2026年2月20日,总统特朗普发布了第11012号公告。他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 (19 U.S.C. § 2132),对美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征收**10%**的关税。

公告中列出了一些豁免商品,例如某些关键矿产和能源产品,但覆盖范围依然广泛。此举旨在解决“美国国际收支的巨大且严重的逆差问题”。

政策四维解析:

  • 政策名称: 122条款关税 (1974年贸易法122条款) [2026年2月版]
  • 生效日期: 2026年2月24日 东部时间凌晨12:01
  • 适用对象: 除特定豁免商品外,对美国进口的大多数商品。
  • 缓冲期: 2026年7月24日 (除非总统宣布中止、修改或终止,或国会授权延期)。

商机风险矩阵(限制类):

政策类型 解析方向 量化要求
限制类 ➔ 替代市场+成本对比 对大多数商品加征**10%关税。中国跨境企业需评估这10%**关税对产品定价、市场竞争力及供应链调整带来的具体成本变化。考虑是否转向其他市场或优化产品结构以规避影响。

该关税措施于2026年2月24日东部时间凌晨12:01生效,并计划持续到2026年7月24日。除非总统宣布中止、修改或终止,或者国会授权延长。

122条款授权总统在出现“根本性国际支付问题”时,可以征收不超过15%的临时进口附加费和/或实施临时进口配额以限制进口。这些临时措施的有效期为150天,并需经国会授权和延长。

与IEEPA不同,122条款明确授予总统采取临时关税措施的权力,并且不要求存在“国家紧急状态”。这使其表面上更具法律上的可辩护性。

然而,这些关税给美国国内产业带来了沉重负担,依然引发了强烈不满。对中国跨境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出口美国的商品再次面临成本压力。

2026年3月5日,包括俄勒冈州在内的美国22个州(以及肯塔基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民主党州长)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挑战总统最新关税行动的合法性。

2026年3月9日,美国粗麻布与桶公司 (Burlap & Barrel, Inc.) 和美国基本乐趣公司 (Basic Fun, Inc.) 两家美国私营企业也在CIT提起了类似的诉讼。

2026年5月7日下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裁决,宣布特朗普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征收的**10%**全球关税无效。

在此案中,尽管122条款明确授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但行使这一权力受到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2132条 国际收支权力

在出现根本性国际支付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临时进口附加费和临时进口配额限制进口

“每当根本性国际支付问题需要采取特别进口措施来限制进口时——

以应对美国巨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阻止美元在外汇市场面临迫在眉睫的显著贬值,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总统应宣布,为期不超过150天(除非国会法案延长此期限)——

(A) 临时进口附加费,税率不超过15%,以关税形式(除已征收的关税外)征收于进口到美国的商品;

(B) 通过配额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实行临时限制;或

(C) 兼采 (A) 项所述的临时进口附加费和 (B) 项所述的临时限制。”

正如条款文本所示,只有在存在“根本性国际支付问题”时——即美国存在巨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美元在外汇市场面临迫在眉睫的显著贬值、或者美国需要与其他国家合作纠正国际收支失衡——总统才有权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然而,该法并未进一步定义何为“巨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这正是法院在裁决中提出的核心问题。法院认为,“国际收支逆差”是基于1974年经济概念的术语,而非现代经济指标。

在第11012号公告中,征收122条款关税的依据是经常账户赤字和贸易逆差。但这些指标与122条款中“国际收支逆差”的含义并不等同。因此,第11012号公告构成越权,据此征收的122条款关税被认定为不合法。

然而,法院发现只有以下当事方(对122条款关税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在此案中具有诉讼资格:

  • 直接支付关税的进口商 (包括美国粗麻布与桶公司和美国基本乐趣公司);
  • 华盛顿州 (作为进口商)。

20多个其他州声称因成本转嫁给州内企业和消费者而遭受“间接经济损害”,但被认为不具备诉讼资格,其诉求被驳回。

尽管法院裁定122条款关税不合法,但与IEEPA关税案不同的是,法院将救济范围限制在涉诉方,并拒绝发布普遍禁令。换句话说,只有提起诉讼的当事方才有资格申请退款。

对于未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其他进口商而言,在当前的司法立场下,122条款关税仍旧生效。这无疑给众多中国跨境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凸显了主动维权的重要性。

III. 中国企业退税指引与建议

对于中国的跨境企业而言,要确定是否能够申请退税,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支付的关税属于哪一类别。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退税流程和成功几率。

1. IEEPA关税退税

IEEPA关税的退税正在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于2026年4月20日正式启动,主要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开发的CAPE工具进行。

第一阶段的退税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针对特定未清关的进口申报以及在80天内清关的申报。CBP明确指出,只有两类实体可以使用CAPE工具申请退税:记录进口商(IOR)持牌美国报关行

对中国企业来说,如果此前是通过美国关联公司作为记录进口商,或者委托了美国报关行,则具备申请退税的初步条件。

具体的退税流程如下:

(1) 注册ACE账户

如果公司在美国设有附属机构,并且该机构在进口时作为记录进口商(在5106表格上注册),那么该实体必须注册一个ACE账户才能继续退税流程。这是线上退税的基础。

(2) 在ACE系统设置ACH并注册美国银行账户信息

2025年3月25日,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实现联邦支付现代化,要求所有联邦支出和收入均以电子方式进行。

2026年1月2日,CBP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宣布所有退税将自2026年2月6日起以电子方式进行。因此,在ACE系统中设置自动清算中心(ACH)并注册美国银行账户信息,是线上接收退税的必要前提。

(3) 通过ACE系统中的CAPE模块提交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人需要下载CAPE模块中的模板文件。在填写模板文件时,务必注意在Excel中启用宏,以便在保存时自动生成CSV格式文件。CAPE申报文件必须以CSV格式通过ACE系统提交。

提交后,申请人应持续跟踪申报状态,确认文件已成功上传。当退税申请被确认为有效时,CAPE系统中将收到“申请已接受”的通知。

如果收到申请失败或错误消息,申请人应检查申报文件是否存在错误,并在修正后重新提交。这一环节的细致操作是确保退税成功的关键。

对于有效的报关单号,ACE系统将首先从报关摘要中删除与IEEPA关税相关的第99章协调关税表(HTSUS)号和关税,然后生成新的摘要并重新计算应缴关税。

CBP审核并完成清算或重新清算后,退税将直接存入ACE系统中注册的银行账户。

退税通常在申请确认有效后60至90天内发放,其中包括45天的CBP审核时间以及美国财政部的额外处理时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延期、暂停、正在审查或处于保税仓库状态的报关单,其清算状态将保持不变,退税将在最终清算后进行审查和发放。

值得强调的是,现阶段通过CAPE申请IEEPA关税退税,在审核和退税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根据CBP的官方声明,所有提交的报关单都将接受CBP的合规审查,退税并非提交后自动发放。上文提及的“60至90天退税发放时间”是假设没有进一步合规问题需要额外审查的情况;如果CBP认为需要进一步合规审查,这一时间线可能会延长。

其次,当前的IEEPA关税退税流程不仅涉及退税申请本身,还伴随着更高的海关合规要求。在正式提交退税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时勾选相关声明,确认:

(1) 申报信息中提供的每个报关单号的原产国、报关类型、HTSUS分类和估价真实准确;(2) 货物的进口未违反任何适用的美国法律、命令或规定。”

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可能使相关方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处罚。申请企业应提高合规意识,谨慎核实相关申报信息,切勿因小失大。

此外,尽管IEEPA关税退税所依据的禁令表面上适用于诉讼当事方和非当事方,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可能缺乏命令向非当事方退税的权力。因此,特朗普政府很可能会对这项禁令提出上诉,此案的结果尚未最终确定。

鉴于上述不确定性,建议所有寻求IEEPA关税退税的当事方在操作CAPE系统的同时,也考虑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以更稳妥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 122条款关税退税

与IEEPA案不同,最高法院已经裁定IEEPA关税的征收违宪。而对于122条款关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裁定其征收与授权法案不符。

因此,CIT将救济范围限制在提起诉讼的当事方。这意味着,若要获得122条款关税的退税资格,企业通常需要主动提起诉讼。

中国企业首先应自行评估是否具备诉讼资格,以及是否能提出与胜诉原告相似的主张。如果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企业为退税诉讼做好准备,以确保自身的退税资格。

同时,由于特朗普政府可能会对此案提起上诉,企业应持续关注后续进展,以便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IV. 跨境企业的应对之道与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关于IEEPA关税,鉴于CAPE退税在审核标准、处理时效和后续合规审查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受影响的中国企业应考虑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以更可靠地维护自身的退税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

关于122条款关税,由于CIT并未发布全国性禁令,希望挑战这些关税合法性并寻求后续退税的企业,通常仍须自行提起诉讼,才能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确保其权利不因程序限制而受损。

因此,从权利保障和后续退税可执行性的角度来看,受影响的中国企业应审慎评估行政退税路径和司法救济路径,并充分重视诉讼在整个退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合规经营、主动维权是当前复杂贸易环境下不可或缺的策略。

除了IEEPA和122条款关税之外,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和第232条调查后征收的关税,截至目前尚未被任何法院裁定无效。这两项条款明确授权总统征收关税或调整进口,符合最高法院在“美国学习资源公司等诉特朗普案”中要求的“明确授权”标准。

更重要的是,这两项条款在历史上经受住了大量的司法审查。例如,在外媒报道的美国HMTX工业公司诉美国案中,法院支持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301条款关税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这两项条款可能是更具“抗诉讼能力”的关税工具。因此,美国政府未来极有可能继续依据这些条款推出新的关税措施。

对于中国跨境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关税作为“美国优先”政策的核心工具,并不会仅仅因为一次司法裁决就彻底消失。评估受301条款和232条款调查影响产品的供应链风险,与准备IEEPA和122条款关税退税同样重要。

在当前全球贸易格局下,中国企业应保持战略定力,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这包括优化全球供应链布局、探索多元化市场、提升产品附加值、强化自身合规体系建设等。

唯有如此,方能在风浪中行稳致远,抓住全球化合作与发展的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的跨境贸易,正是在不断应对挑战中走向成熟和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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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us-ieepa-tariff-10-34-alert-pl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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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在2025年实施了IEEPA和122条款关税,对跨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IEEPA关税被最高法院裁定无效,而122条款关税也因法律挑战部分无效。这些关税措施增加了中国跨境企业的成本与风险,企业需探索退税路径和优化市场布局以应对复杂的贸易环境。
发布于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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