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烈!美200%铝关税,中国卖家这样竟能免!

当前,随着全球贸易环境的日趋复杂,特别是进入2026年,各类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叠加,使得跨境贸易的成本构成变得更为精细。对于众多中国跨境企业而言,准确理解并有效运用目标市场的海关规定,尤其是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税政策,是确保供应链顺畅、提升成本效率的关键一环。在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贸易政策框架下,关税壁垒与豁免机制并存,这为不熟悉其细则的进口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但也为那些深入研究政策的从业者提供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契机。本文将从中国跨境从业者的视角出发,梳理一系列在当前美国关税体系下,进口商可能忽略的成本优化点,旨在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一份务实的参考。
汽车零部件关税细则洞察
许多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的汽车及中重型车辆零部件,可能面临美国《232条款》汽车关税的关注。即使这些产品通过《美墨加协定》(USMCA)的资格认证或已获得抵消配额,从而无需缴纳《232条款》下的实际关税,它们在法律上仍可能被标记为“受限于”该条款。这一“受限”状态,反而使这些商品免于受到其他《232条款》关税的影响,例如钢铁、铝或铜关税。然而,一些进口商因对细则理解不足,可能错误地支付了这些额外的《232条款》关税。对于中国汽车零部件出口商而言,这意味着需要与美方合作伙伴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其在清关时能够准确识别并利用这一豁免,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叠加关税的合理规避
在某些情况下,同时受《232条款》关税(如钢铁、铝、铜及汽车产品)和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叠加关税(包括针对来自印度、巴西、墨西哥、加拿大等国进口商品的关税)影响的商品,其关税计算方式需要特别注意。尽管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一些早期指引曾引发混淆,暗示非金属成分可能仍需纳税,但相关法律条文实际上支持全面豁免。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商品应完全免除重叠的IEEPA关税。中国企业在向上述国家出口含有相关金属成分的商品时,应仔细核对美国海关的具体规定,确保其美国进口商能够争取到这项全面豁免,避免在不应叠加关税的情况下支付额外费用。
互惠关税豁免的理解与应用
在当前复杂的贸易关系中,一些双边框架提供了特定的关税豁免。例如,来自欧盟、日本和韩国的产品,即便受《232条款》关税影响,仍可免于缴纳IEEPA下的“互惠”关税。然而,对近期相关公告的不同解读,有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一致的应用。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其供应链中涉及这些地区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出口至美国时,其美方进口商应积极关注并争取这项互惠豁免。了解这些复杂的双边协议及其执行细则,能够帮助中国企业更精确地评估并控制其产品的最终进口成本。
在途货物豁免的争取
许多关税政策的变动,通常会为在生效日期前已经装载并离港的货物提供豁免。美国海关的官方指引通常要求货物必须全程在同一艘船上运输,才能享受此项豁免。然而,根据长期以来的海关规定,联运提单和持续运输的原则也应被认可。这意味着,一些最初被拒绝的在途货物豁免申请,可能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这意味着在关税政策变化时,应及时与物流伙伴确认货物的装载和离港时间,并保留完整的运输文件,以便在必要时,其美国进口商能够依据法律争取在途货物豁免权,从而避免因政策突变而增加的额外成本。
准确把握货物入境时机
在美国的关税计算中,决定税率的关键节点是“入境时间”,而非“抵达时间”。清关代理的延误、文件申报错误或仓库提货流程中的疏忽,都可能导致货物在更新的关税税率下被评估,即使它们实际上更早抵达美国。这种时间差为后续的修正提供了机会。中国跨境企业应加强与美国清关代理及物流服务商的沟通协作,确保货物入境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通过优化内部流程,可以有效避免因时机错误而产生的额外关税,保障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自贸协定退款申请的积极争取
美国海关曾一度因程序性问题,越来越多地拒绝根据《美国法典》第19篇第1520(d)条提出的进口后索赔。然而,美国法院强调,这项法规应被广义解释,且美国海关自己的指引也允许对在2025年3月7日或之后进入美国的符合《美墨加协定》条件的商品,提出IEEPA关税索赔。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即使首次退款申请被拒,也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并积极与美国进口商协商,准备充分的证据,再次争取符合条件的自贸协定退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用美国原产内容降低关税
对于至少包含20%美国原产内容的商品,根据IEEPA互惠关税的规定,仅需对非美国原产部分征收关税。然而,美国海关要求通过单独的报关行项目来正确应用这一规则。许多进口商由于申报错误,可能对货物的全部价值支付了关税。对于中国制造商而言,如果产品中使用了美国原产的零部件或材料,则应确保在出口文件和与美国进口商的沟通中,明确标识出这些美国原产内容。这需要双方在报关环节进行细致操作,确保能够通过分项申报来有效降低关税成本,提升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优势。
金属含量估值策略的优化
美国海关对于《232条款》钢铁和铝关税所适用的金属含量价值,曾发布过不同的指引。这可能导致许多申报的货物以高于实际或不恰当的价值进行评估,有时是由于文件不完整。鉴于此问题目前已提交法院审理,中国出口商应与美国进口商共同审查相关单据,确保金属含量估值的准确性。提供详细的材料成分证明和价值分解,有助于其美国进口商在必要时提出异议,争取按更合理的价值缴纳关税。主动优化金属含量估值策略,是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重要一步。
美国熔炼/冶炼金属的特殊豁免
使用美国熔炼的钢材或美国冶炼的铝材制造的物品,可豁免《232条款》关税。然而,当这些物品从某些国家进口时,它们仍可能受IEEPA关税的影响,有时会导致支付了超出实际需求的关税。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在金属制品供应链中的企业,了解其所用原材料的来源至关重要。如果产品中含有美国熔炼/冶炼的金属,应确保向美国海关提供清晰的来源证明。同时,也要注意区分《232条款》和IEEPA关税的适用范围,避免因混淆而产生超额支付。
俄罗斯及不明来源铝的关税规避
针对俄罗斯熔炼/铸造的铝材,美国征收高达200%的《232条款》关税,且对于来源不明的铝材,也一律按俄罗斯原产处理。这一高税率取代了标准的50%《232条款》铝关税,且不应与IEEPA或其他重叠关税合并征收。一些进口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错误地征收了多层关税。这对于中国铝材及含铝产品出口商而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风险点。务必核实并清晰标注铝材的真实原产地,避免因来源不明或被错误归类为俄罗斯原产而面临巨额关税。清晰的供应链溯源和详尽的产地证明,是规避此项高额关税的关键。
美国退货的关税豁免利用
符合美国原产地资格的货物,在从海外退回美国时,如果其价值没有增加或未进行实质性改造,则可同时豁免《232条款》和IEEPA关税。然而,这项重要的减免措施经常被忽视。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涉及退换货、维修品返厂等业务的出口商,应指导其美国合作伙伴充分利用这项豁免。确保退货流程中的文件能够清晰证明货物的美国原产地以及未增值或未实质性改造的状态,可以有效降低跨境退货的成本。
HTSUS第98章条款的精细化应用
美国协调关税附表(HTSUS)第98章的许多条款规定,只有货物的应税部分(例如维修成本)才应适用《232条款》关税。然而,美国海关持续发现普遍存在的误用情况,尤其是在9802.00.60条款之外的范围(该条款确实要求对全部价值进行评估)。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了解并正确运用HTSUS第98章下的特殊规定,尤其是针对维修、加工或临时进口等特殊贸易模式,能够显著优化关税成本。与美国进口商及海关顾问密切合作,确保按照法规要求,仅对实际应税部分缴纳关税,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而导致的超额支付。
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对中国跨境企业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税政策的精细化、多层化以及时常出现的调整,要求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与专业性。本文所提及的各项关税优化机会,并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而是需要中国跨境从业者持续学习、积极实践的领域。我们应与海外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协同机制,确保信息同步、文件合规。同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海关顾问支持,对自身的贸易流程进行定期审计和风险评估。
在全球贸易规则不断演变的大背景下,持续关注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的政策动态,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各项贸易协定和关税细则,不仅是降低运营成本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波诡云谲的国际市场中行稳致远,抓住每一个优化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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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us-200-alum-tariff-avoid-this-wa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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