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270号令1年!原产地证提交单据,出口商这样搞定!

亲爱的出口企业朋友们,大家好!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扬帆出海,走向全球。作为连接中国商品与国际市场的桥梁,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商品身份的“身份证”,更是帮助企业享受关税优惠、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金钥匙”。
新媒网跨境获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在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这项新规的落地,无疑为我们出口企业在原产地证书的规范填制和合规申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明确的指引。在这一年多的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提交货运单据方面,大家咨询比较多,也容易出现一些小困惑。
今天,咱们就针对大家最关心的货运单据提交问题,好好梳理一下,为大家答疑解惑。目的就是让大家能更顺畅地办理原产地证书,让咱们的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走得更远、更稳。
一、出运后才申请原产地证书,就一定要提交货运单据吗?
这可能是很多企业朋友们最常问的问题。答案并不是绝对的“是”。
根据咱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的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那么就需要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这里的“补发”是关键词。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货物已经出运,但是您还没有来得及申请原产地证书,现在需要补办一份,那么为了确保证书上记载的物流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货运单据就成了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它能有效证明货物确实已经出口,并且运输路径清晰可查。
不过,这里有个小小的例外,也是咱们出口企业朋友们需要特别留意的“福利”。有些自贸协定为了给企业提供便利,规定了一定的“特殊签证时限”。这意味着,即使货物已经出运,只要您在协定规定的这个特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即便证书签发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它依然被视为“正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而不是“补发”。在这种情况下,您就不需要额外提交货运单据了。
所以,在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建议大家先了解清楚您所涉及的自贸协定是否有这样的特殊规定,这样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能更高效地完成申请。
二、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需要和证书上的发货人完全一致吗?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持贸易链条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我们当然是希望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信息,能与您在原产地证书上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这能让签证机构一目了然,快速核实。
然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情况往往会复杂一些。比如,有些时候,境外会有第三方企业来协助您安排物流运输。在这种“第三方物流”的模式下,提单或者其他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Shipper或Exporter)就可能会显示为这个境外第三方企业的信息,而不是咱们中国出口商的名字。这自然就会导致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与咱们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不一致。
遇到这种情况,请企业朋友们不必过于担心。签证机构也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贸易的灵活性。当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按照原产地证书的相关规定,将这个第三方企业的信息如实填写在证书上。除了要提交这个第三方企业出具的发票、以及咱们提到的货运单据之外,更关键的是,您还需要提供咱们中国出口企业与这个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相关单证,以此来证明您们之间真实的贸易关系。
举个具体的例子,假设咱们中国有一家企业,将一批货物销售给新加坡的一家A公司。A公司收到货后,又将这批货物转售给了越南的B公司。整个物流过程,是由新加坡A公司直接安排,把货物从中国运往越南。这样一来,提单上的发货人很可能就会显示为新加坡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当咱们中国出口企业需要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补发时,证书上的发货人仍然应该填写咱们中国的出口商。而新加坡A公司则作为第三方,按照规定填写在证书的相应栏目中。同时,咱们需要准备好新加坡A公司开具的第三方发票,这份提单,以及最重要的一点,能够证明咱们中国出口商与新加坡A公司之间贸易往来的证明文件。这样做,既符合了规定,也清晰地展现了整个贸易和物流的脉络。
三、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需要和证书上的收货人完全一致吗?
与发货人情况类似,在一般贸易实践中,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Consignee)信息,最好能与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保持一致,这样最简便明了。
但是,国际贸易中,尤其是涉及到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这种支付方式时,情况就又有所不同了。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为了保障银行的权益,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往往会填写为开具信用证的银行,而不是最终的实际收货方。这就导致了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与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信息不一致。
那么,实际的收货人去哪儿了呢?通常,他们会出现在货运单据的“通知方”(Notify Party)一栏。通知方,顾名思义,就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要被通知来提货的那个实体。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实际的进口商、也就是最终的收货人,往往就是这个“通知方”。
面对这种情况,咱们签证机构也是非常理解的。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可以不必与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完全一致,而是允许与货运单据上的“通知方”信息保持一致。这样做,既尊重了信用证的结算惯例,也确保了原产地证书上的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货物的最终流向,为后续的通关和优惠关税享受提供便利。
四、通过快递运输的货物,应该如何提供货运单据呢?
随着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的日益活跃,通过国际快递运输货物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方式。那么,对于这些通过快递运送的货物,在办理原产地证书时,货运单据又该怎么提供呢?
其实很简单,您只需要提供国际物流公司出具的正式快递单据就可以了。像大家熟悉的EMS、FedEx、DHL等国际快递公司,都会提供带有详细信息的快递运单。这些快递单据,就是您货物真实出口和运输情况的有效凭证。
如果您的原产地证书上有专门的“运输工具”信息填写栏目,您可以在这里清晰地注明快递的运输方式,比如填写“BY EMS”、“BY FEDEX”或者“BY DHL”等,并且不要忘了附上这票货物的快递单号。快递单号是货物的唯一识别码,能够帮助签证机构快速准确地核对物流信息。
由于快递单据上的信息有时候可能相对简化,为了确保签证机构能够更便捷地进行验核,避免因信息不足导致流程延误,新媒网跨境认为,咱们出口企业在填写原产地证书申请界面时,可以在必要时,录入您这批货物的报关单号。报关单号包含了更为详尽的货物出口信息,与快递单号相互印证,将大大提高签证机构的审核效率,让您的原产地证书申领之路更加顺畅。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广大出口企业朋友们对原产地证书的货运单据提交要求有更清晰的认识。在“走出去”的路上,合规先行,精细管理,才能行稳致远。让我们一起努力,为中国产品赢得更多的国际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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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origin-cert-docs-270-rules-exporters-gui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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