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DSM15条:多国行政介入,平台强制议价!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全球内容产业正经历深刻变革。随着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枢纽,内容创作者、出版机构与平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对于中国跨境电商、数字内容出海以及与国际平台合作的从业者而言,理解这些动态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版权合规,更影响着未来的商业模式与市场策略。
近年来,欧洲在数字版权领域的探索尤其引人注目,其中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指令)第15条关于新闻出版机构相关权利的规定,便是重要的一个实践。这项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信息自由流动,同时确保新闻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媒体多元化,这对于在全球市场中寻求发展的中国数字内容及平台企业,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观察视角。
数字时代的信息获取、媒体多元化与版权格局
数字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信息获取的自由(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1)条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2)条)之间的关系。这是一场持续的全球性讨论,其结果将深刻影响数字世界的生态。
当前,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结构正面临挑战。过去几十年间,传统纸媒发行量持续下滑,促使出版商纷纷转型数字业务模式。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谷歌等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ISSPs),通过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等服务,扮演了关键角色。这些服务通常会提取受保护内容的部分片段,而有时并未事先获得权利人的同意。
业内分析将ISSPs与新闻出版商之间的商业互动描述为一种“微妙”的关系。一方面,在线中介平台显著提升了新闻出版商内容的可见性,这对于中小型地方出版商尤为重要。通过平台的广泛传播,内容能够触达更广阔的受众,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发行渠道的困境。然而,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也可能导致新闻机构在经济上过度依赖,使它们不得不接受平台方所设定的合作条件,这在商业谈判中可能使出版商处于不利地位。
这种依赖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价值分配问题,是引发全球对新闻出版机构版权保护关注的深层原因。出版商投入巨资进行新闻采编和内容生产,但通过平台分发时,其经济收益可能无法与其贡献相匹配。
相关权利的引入:背景与关键要素
在版权体系中,相关权利(又称邻接权)的设立,其核心理念在于保护和奖励文化产业价值链中各类参与者的投资,例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机构。这些权利旨在激励创新和内容生产,确保文化产业能够持续发展。
欧盟引入一项新的全欧盟范围新闻出版机构相关权利,并非一蹴而就。此前,德国(2013年)和西班牙(2014年)曾进行过国家层面的尝试,但都遭遇了挫折。这些经验教训促使欧盟在更高层面寻求解决方案。
引入这一权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通过增强新闻机构相对于ISSPs的法律地位,以促进民主社会中公共讨论的正常运作。高质量的新闻内容是健康公共领域的基础,而确保新闻出版商的经济可持续性,是保障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关键。
相关研究深入探讨了欧洲立法者在构建这项专有权利时所采用的关键要素。这包括对“新闻出版物”、“新闻出版物出版商”以及“非常短的出版物摘录”等核心概念的界定。这些定义直接影响了权利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对于在数字环境中理解何种内容受保护、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至关重要。
此外,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新闻出版物中作品作者获得“适当收入份额”的规定,也是实施中的重要考量。例如,在波兰和法国等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如何确保作者获得合理报酬,避免出版商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配损害到内容创作者的利益,是需要持续关注的焦点。这些细则的落实,对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数字内容生态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出版商专有权利的范围与实施策略
在版权体系中,新闻出版机构的权利范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欧盟CDSM指令第15(1)条,通过援引2001年《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利协调指令》(InfoSoc指令)第2条和第3(2)条,赋予出版商对其新闻出版物在线使用的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以对抗ISSPs。
有观点认为,这一条款具有争议性,因为它一方面借鉴了InfoSoc指令所赋予的“对世权”(erga omnes exclusive rights),即对所有第三方都有效的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这些新权利具有“当事人之间性质”(inter partes nature),即只能针对特定的实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ISSPs)来行使。这种双重属性使得权利的实施和解释变得更为复杂。
在阐述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的概念以及第15条所包含的主要限制和例外之后,相关分析进一步探讨了新相关权利框架内集体谈判所扮演的角色。集体谈判被视为协调出版商与平台之间利益、促进公平交易的重要机制。
最后,业内观察到欧盟成员国为确保新闻出版机构权利的有效性,采取了多种策略。由于该权利的专有性同时具有可放弃性,许多国家致力于增强新闻机构的谈判地位,以防止ISSPs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迫使出版商签订免费许可协议。
各国实践与潜在挑战
在法国,出版商协会迅速向竞争管理机构(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提出申诉,指出谷歌拒绝谈判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法国国内法和欧盟法律。这一案例表明,竞争法成为在版权框架下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工具。
受2021年澳大利亚《新闻媒体议价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的启发,其他一些欧盟成员国,如意大利、比利时、波兰、西班牙和捷克共和国,也通过行政手段落实了第15条。这些国家赋权国家行政机构监督出版商与ISSPs之间的谈判过程,并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确定新闻出版物使用的报酬。
然而,有分析人士指出,将版权法与竞争法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结合,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缺陷,因为“版权和竞争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这种结合模式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验证。
下表总结了各国在落实新闻出版机构相关权利方面的主要策略:
| 国家/地区 | 主要策略 | 核心机制 | 特点 |
|---|---|---|---|
| 法国 | 竞争法框架下的申诉与干预 | 出版商协会向竞争管理机构投诉ISSPs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拒绝谈判 | 侧重通过反垄断手段解决市场力量不平衡问题 |
| 意大利 | 参照澳大利亚模式,行政机构介入议价 | 国家行政机构监督谈判,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裁定报酬 | 强调政府机构在定价和促进公平谈判中的作用 |
| 比利时 | 参照澳大利亚模式,行政机构介入议价 | 国家行政机构监督谈判,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裁定报酬 | 通过外部监管力量平衡出版商与平台间的议价能力 |
| 波兰 | 参照澳大利亚模式,行政机构介入议价 | 国家行政机构监督谈判,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裁定报酬 | 寻求通过行政裁决机制,保障新闻内容创作者的合理收益 |
| 西班牙 | 参照澳大利亚模式,行政机构介入议价 | 国家行政机构监督谈判,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裁定报酬 | 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强制性议价框架 |
| 捷克共和国 | 参照澳大利亚模式,行政机构介入议价 | 国家行政机构监督谈判,并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裁定报酬 | 意在确保小型出版商在与大型平台谈判时不受挤压 |
| 澳大利亚 | 《新闻媒体议价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 | 强制性议价机制,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进行最终报价仲裁 | 立法先行,为全球范围内的平台与内容方谈判提供了创新范本 |
经济影响与未来考量
新闻出版机构相关权利的经济影响评估面临挑战。要准确判断欧洲的解决方案是否有效解决了困扰新闻多元化和信息自由的市场失灵问题,存在一定难度。虽然第15条并非旨在解决影响新闻业财务稳定性的所有技术挑战,但评估的不确定性,部分源于以下几点:
首先,议价能力较弱的小型媒体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谈判之外。由于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有限,它们难以与大型平台进行有效对话。其次,缺乏合同协议透明度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即使少数协议达成,其内容也往往保密,使得外界难以评估其公平性和市场影响。
第15条引入的另一个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层级的增加。出版商现在可以从相关权利中获得补充性保护,这在其集体作品已受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权利。有分析指出,这种权利的叠加有助于简化权利人的司法保护流程,因为他们无需证明出版物中单个作品的权利转移即可维权。
在法律层面,相关研究还评估了第15条作为对信息自由合法干预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欧盟法中的三个参数:法律规定、追求合法目标以及符合比例原则。这些评估旨在确保新权利的引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至于过度限制信息自由。
然而,一些担忧依然存在。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ISSPs因出版商要求高额报酬而决定停止在线提供新闻出版物,用户可能会受到间接负面影响。此外,尽管新相关权利的“当事人之间性质”伴随着一些保障措施——包括将“非常短的摘录”、单个词语、超链接以及个人用户的私人或非商业用途排除在其范围之外——但这些限制绝不能被狭隘解释。若解释过于严格,可能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成员国要求ISSPs在与出版商谈判期间,必须确保这些出版商内容的在线可见性。
海外报告还讨论了与涉及行政机构的出版商权利国家实施相关的几个关键点:
- 报酬计算标准: 各成员国为国家行政机构规定的报酬计算标准,例如新闻机构的受欢迎程度、主题和规模等,可能存在损害媒体多元化的风险,因为它可能过度偏向大型出版商,而牺牲小型媒体的利益。
- 数据共享与专家评估: 由于ISSPs不愿共享与出版商进行真诚谈判所需的信息,许多成员国已引入机制来纠正双方之间的不平衡,包括数据共享义务和专家评估。这些措施的实际有效性,以及它们是否符合CDSM指令所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仍有待实践验证。
- 独立机构裁定报酬的权力: 赋予独立机构在调解机制中决定应付报酬的权力,是可能挑战第15条多项国家实施与CDSM指令及更广泛欧盟法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兼容性的一个方面。截至2025年,此问题仍在欧洲法院(CJEU)审理的两起案件中受到审查,其中,在2025年7月,总检察长马切伊·什普纳(Maciej Szpunar)已就其中一起案件发布了意见,该意见是应意大利一审行政法院TAR Lazio的初步裁决请求而提交的。这表明,相关法律解释和实践仍在不断演进中。
总结与展望
由欧盟CDSM指令第15条引入的措施,旨在应对新闻业危机并重新平衡新闻出版商与在线平台之间的经济关系,近年来在法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这些举措从根本上旨在通过强化新闻出版业来促进媒体多元化和信息自由。
当前,这不仅是欧洲的课题,更是全球数字内容生态系统共同面对的挑战。对于中国跨境行业的从业者而言,密切关注这些国际动态,可以从中汲取经验,预判未来全球数字版权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内容出海企业、数字平台服务商,还是相关技术提供方,都需要审慎评估其业务模式在不同法域下的合规风险,并积极探索公平、可持续的合作框架。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创新、保护与自由,将是行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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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eu-cdsm-15-nations-mandate-platform-talk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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