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填错代价惊人!7大死穴揭秘,速避千万损失!

各位跨境电商、外贸企业的朋友们,大家好!
在全球贸易日益紧密的今天,货物原产地证书(CO)就像是商品漂洋过海的“身份证”,不仅证明了它们的“籍贯”,更常常关系到它们能否顺利通关,甚至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咱们中国的出口企业来说,准确、规范地填制这份“身份证”,是出海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国际物流链条复杂多变,各种运输单据五花八门,常常让不少朋友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犯了嘀咕:这启运港到底该填哪里?卸货口岸和目的地怎么区分?碰到中转又该如何表述?这些看似细小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轻则延误通关,重则可能影响客户的优惠关税资格,给咱们的海外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正是为了帮助大家拨开迷雾,让中国制造、中国品牌更好地走向世界,我们今天就聚焦原产地证书在具体栏目填制上的一些常见疑问和易错点,结合实际操作中的经验,为大家详细解读,力求让每一笔跨境贸易都能顺畅无阻。
1. 中国香港作为中转地,原产地证书上启运地该如何填写?
咱们很多出口企业,为了充分利用中国香港作为国际物流枢纽的优势,常常会选择先将货物陆运到中国香港,再从中国香港转海运或空运发往最终目的国。这种“陆海联运”或“陆空联运”的方式,高效便捷,但也给原产地证书的填写带来了特别的考量。
新媒网跨境获悉,不少朋友在拿到货运单据时,会发现上面直接显示中国香港是启运地,而没有明确提到中国内地的口岸信息。这下问题来了,如果直接把中国香港填作启运口岸,那可就出问题了!因为原产地证书是要证明货物源自中国内地,而不是中国香港。
正确的做法是:即使货运单据上只显示中国香港为启运地,咱们也必须追溯到货物从中国内地启运的那个口岸。所以,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除了提供中国香港启运的货运单据,更要提供从中国内地到中国香港这一段的货运单据,证明货物确实从内地启运。
在填写证书的“启运口岸(Port of Loading)”栏目时,千万不能单独写中国香港,而应该如实填写中国内地的口岸名称,比如“GUANGZHOU, CHINA”(中国广州)。如果货物在中途确实经过了中国香港中转,这部分信息则可以在“卸货口岸”后面用括号加注,说明具体的运输路径。举个例子,如果货物最终目的地是瑞士苏黎世,且经中国香港中转,那么在运输细节的描述上,咱们就得写清楚:“从中国广州陆运至中国香港,再从中国香港空运至瑞士苏黎世”,或者更简洁地表述为“从中国广州陆运至中国香港,随后从中国香港转运空运至瑞士苏黎世”。这样一来,不仅清晰明了,更能准确反映货物的真实流向,确保证书的合规性。
2. 卸货口岸与交货地/目的地在同个国家,证书如何填?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货运单据上清晰地列出了“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和“交货地/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如果这两个地点虽然名称不同,但都位于收货人所在的同一个最终目的国,那在原产地证书上,咱们该如何填写“卸货口岸”这个栏目呢?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原则非常明确:证书的“卸货口岸”栏目,应当优先填写货运单据上所显示的那个实际的“卸货口岸”。这通常指的是货物抵达该目的国后,第一次在港口或机场被卸载的地点。
至于那个“交货地/目的地”,它往往是收货人最终接收货物、或货物最终运抵的内陆地点。如果进口方的海关对证书上显示这一信息有特殊要求,或者咱们觉得有必要为客户提供更详细的物流信息,咱们可以灵活运用证书的“特殊条款”栏(Special Clauses)。在这个栏目里,可以明确注明“PLACE OF DELIVERY: [具体的交货地信息]”。
举个例子,假设提单上写着卸货口岸是“JAKARTA,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而交货地是“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芝卡朗内陆港),这两个地点都在印度尼西亚。那么,在原产地证书上,“卸货口岸”就应该填写“JAKARTA, INDONESIA”。如果还想让证书体现出芝卡朗内陆港这个最终交货点,就可以在特殊条款栏里补充说明:“PLACE OF DELIVERY: 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这样处理,既符合规范,又兼顾了客户可能存在的额外信息需求。
3. 卸货口岸与交货地/目的地不在同个国家,但收货人与目的地国家一致,证书如何填?
跨境贸易的复杂性,有时体现在物流路线并非一帆风顺。当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与“交货地/目的地”分属不同的国家,但奇妙的是,最终收货人所在的国家,却与那个“交货地/目的地”的国家保持一致时,这说明货物很可能在卸货港口国家中转,随后被转运到了第三个国家,也就是收货人的所在地。
面对这样的场景,咱们在填写原产地证书时,就不能简单地只看卸货港了。这时,证书的“卸货口岸”栏目,应当填写货运单据上所显示的**“交货地/目的地”**。这是因为,尽管货物在A国港口卸下,但它的真正目的和最终归宿是B国,而B国正是收货人所在的地方。为了准确反映货物的最终流向,并确保与收货人的信息匹配,将目的地作为证书上的“卸货口岸”更为恰当。
当然,为了让整个贸易链条更加透明和清晰,我们通常还需要在目的地后面用括号注明最初的卸货港,表示货物是经过那里中转的。
所以,咱们出口企业在核对单据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认真核实货运单据上收货人的国家和交货地/目的地的国家。确保这两个关键信息的一致性,才能准确无误地填写证书。例如,如果咱们的货物收货人是一家缅甸企业,货运单据上写的“卸货口岸”是“LAEM CHABANG, THAILAND”(泰国林查班港),而“目的地”却是“YANGON, MYANMAR”(缅甸仰光),这就很明显了:货物是在泰国林查班港卸下后,转运到了缅甸仰光。在这种情况下,咱们在填写证书的“卸货口岸”时,就应该写“YANGON, MYANMAR(VIA LAEM CHABANG, THAILAND)”,这样既指明了最终目的地,也交代了中转路线,做到了既规范又详细。
4. 收货人与卸货口岸不在同国,且无目的地信息,如何确定证书目的国?
在全球贸易实践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上的最终收货人、卸货口岸和目的地国家通常是保持一致的,但这并非绝对。总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证书和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所在国与货物实际卸货口岸所在国不一致,而且单据上还缺乏明确的最终目的地信息。这一下子就让咱们很多朋友犯了难: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国到底该填哪个呢?
新媒网跨境认为,在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核心原则是:根据最终收货人的国家和货物是否会发生中转,来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的国。 换句话说,我们要追踪这批货物的最终归宿,它最终会抵达哪个国家、由哪个国家的收货人真正接收并投入使用。
这往往需要我们与境外客户或货运代理进行更深入的沟通,了解货物的真实流向。例如,假如提单上显示收货人是一家乌克兰企业,但令人疑惑的是,卸货口岸却在波兰的一个港口。这时候,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目的国是波兰。我们需要进一步确认:这批货物抵达波兰后,是否会继续转运到乌克兰?如果通过与客户沟通,明确货物确实会在波兰卸货后,通过陆路或其他方式转运至乌克兰,那么咱们就可以申请签发目的国为乌克兰的原产地证书。
同时,为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们应尽最大努力提供能够证明货物从波兰转运至乌克兰的相关单据,比如波兰到乌克兰的内陆运输单据,或者相关的转运协议等。这些辅助文件将大大增加证书的说服力,确保海关审核的顺利通过。毕竟,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贸易文件,咱们在填写时必须力求精准无误,避免任何可能引发疑问的情况。
5. 欧盟内部贸易,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如何填?
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关税同盟,其内部的贸易规则确实有一些特殊性。当咱们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中,收货人和目的地的国别都属于欧盟成员国时,例如收货人是德国的企业,而货物目的地是比利时,这时,咱们在填写证书的目的国时,可以把最终目的地国家作为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的国来申报。这是因为,在欧盟内部,货物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所以收货人的国别与最终目的地国别不一致是允许的。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写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咱们必须在“运输细节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里,非常完整、细致地填写整个运输路线。这包括但不限于启运口岸、中转口岸(如果有的话)以及最终目的地等。更重要的是,运输路线中明确的目的地信息,必须与证书“目的国/地区”栏里所填写的国别保持一致。
举个实例来说明: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德国企业,咱们的启运口岸是咱们中国深圳的港口,货物中途在荷兰鹿特丹转运,而最终目的地却是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在这种情况下,证书的运输细节就应该填写为“FROM SHENZHEN, CHINA TO ANTWERP, BELGIUM VIA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从中国深圳海运,经荷兰鹿特丹,最终抵达比利时安特卫普),而“进口国/地区”栏则需要填写为“比利时”。
但请注意,如果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国别和目的地国别不是欧盟国家,那么这两个信息就必须保持一致,共同作为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的国。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货物最终的收货人尚未确定,那么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栏目,则可以填写“TO ORDER”(凭指示)。这些细微之处,都考验着咱们出口企业的专业素养,确保证书的准确性,才能为货物顺利通关铺平道路。
6. 货运单据显示多个运输工具,证书如何填写?
在现代国际物流中,货物从工厂到客户手中,往往需要经历陆运、海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也就是所谓的“多式联运”。因此,货运单据上显示多个运输工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填写原产地证书的“运输工具”栏目时,咱们该如何准确、规范地进行表述呢?
核心原则是:证书上的运输工具栏目,必须根据货运单据上的信息如实填写。 咱们的宗旨就是还原货物的真实运输轨迹。如果货运单据上显示的运输工具信息比较多,比如陆路运输涉及到多个车牌号,而证书的运输工具栏目空间有限,无法完整录入所有细节时,咱们不必硬塞,可以灵活利用“特殊条款栏”来补充录入这些详细信息。这样既保证了主要信息的清晰呈现,也确保了所有细节都有迹可循。
如果咱们的货物是进行联合运输的,即货运单据上同时列明了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比如陆运的车船号)和海运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比如具体的船名和航次),那么建议大家填写完整的全程运输航次名称。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非常直观地展现货物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整个国际运输链条,让查验方一目了然。
此外,这里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新媒网跨境了解到,当咱们需要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对运输工具栏目的要求会更加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咱们必须录入具体的运输工具信息,比如明确的船名、航班号或车牌号,而不能仅仅笼统地填写“BY SEA”(海运)、“BY TRUCK”(陆运)或“BY AIR”(空运)等。具体到位的描述,才是确保补发证书顺利通过审核的关键。细致入微的单证处理,是咱们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基石。
7. 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经非成员国中转,如何申请优惠证书?
对于咱们中国的出口商来说,能够享受到优惠贸易协定带来的关税减免,无疑是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当货物出口到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再转运到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假设咱们中国生产的一批货物,原本要出口到哥斯达黎加(一个与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可享受优惠关税的国家),但由于某些物流安排,这批货物先海运抵达了萨尔瓦多(一个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在海关监管下,货物在萨尔瓦多存储了一段时间后,再通过陆运转运到了哥斯达黎加。面对这样的物流路径,咱们中国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还能申请办理目的国为哥斯达黎加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吗?
答案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和提交相应证明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首先,最关键的一点是,咱们的出口货物必须满足《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资格要求。这意味着货物必须符合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例如完全原产、或满足增值百分比等规则。这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基础。
其次,根据《中哥自贸协定》的规定,原产地证书通常需要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果是在货物出口之后才申请,那就属于补发证书的范畴。根据咱们国家《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需要提交一系列全面的证明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从中国到萨尔瓦多的货运单据,以及从萨尔瓦多到哥斯达黎加的货运单据,甚至还需要提供中国出口商与萨尔瓦多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以及萨尔瓦多企业与哥斯达黎加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以证明整个贸易链条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遵守《中哥自贸协定》中的直运规则。这条规则是为了防止货物在非成员国进行不当加工或替换,从而享受不应得的优惠待遇。具体来说,即使货物在非成员国萨尔瓦多境内发生了临时储存,其在萨尔瓦多停留的时间,从货物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当货物最终在哥斯达黎加申报进口时,进口方海关会要求咱们提交由萨尔瓦多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份文件必须明确证明货物在萨尔瓦多境内的停留时间没有超过3个月,并且在此期间货物未进入当地的贸易或消费领域。同时,除了为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外,货物在萨尔瓦多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加工处理。
总而言之,虽然过程复杂,但只要咱们出口企业认真研读协定规则,准备好所有证明文件,细致入微地完成每一步操作,中国制造的商品就能乘着优惠关税的东风,更顺利、更有竞争力地抵达全球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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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co-form-errors-7-traps-huge-lo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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