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爆!美国专利竟有80%官费优惠,中国人出海必读!

2025-09-01跨境电商

惊爆!美国专利竟有80%官费优惠,中国人出海必读!

在如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咱们中国的企业和创新者,都把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希望自己的技术和产品能在国际舞台上大放异彩。而要出海,知识产权的布局,尤其是专利申请,那可是重中之重。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美国专利申请那些事儿,给您剖析一下里面的门道,希望能为您的出海之路添砖加瓦。

一、美国专利,种类知多少?

说起专利,您可能觉得都差不多,但美国可分得细致着呢。在美国,专利主要有三大类:

  •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这就像是咱们说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结合体,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功能性创新。
  •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顾名思义,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独特设计,要的就是“高颜值”。
  •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这个比较特殊,主要保护的是通过无性繁殖培育出的新品种植物。

这三种专利可都得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严格审查才能获得授权。

二、美国专利的“大家长”——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事务的主管机构,就是咱们前面提到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它可是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一个重要部门。新媒网跨境获悉,截至2024年底,USPTO拥有8599名审查员,这庞大的审查团队,足以看出美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正是因为有这样一支专业队伍,才确保了美国专利审查的严谨性。

三、哪些东西能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

按照美国专利法35 U.S.C. § 101的规定,只要是“任何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成,或者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都有可能获得专利。听起来是不是挺宽泛?但和咱们国内的专利审查实践比起来,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地方,这尤其值得咱们注意: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个在美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但在国内就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软件领域的可专利性:美国在这方面会更严格一些。很多时候,纯软件的专利申请在美国更容易收到“101条款”的审查意见,这可不是小问题,意味着你的专利可能被认为不属于可专利客体。所以,在布局软件专利时,一定要特别留意美国的规则。

四、专利申请,路径不止一条

想在美国申请发明专利,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每种都有它的讲究:

  • 直接提交美国申请:你可以选择是否主张中国的优先权。这里有个重要提醒:如果你的发明创造是在国内完成的,也就是发明人主要在国内活动,那么,对国内申请一定要记得请求保密审查!即使国内优先权已经公开了,也别忘了这一步,否则日后可能会导致国内的同族专利被无效掉,那可真是“因小失大”。
  • 基于PCT途径进入美国:这是很多中国企业选择的国际化路径,又可以分为:
    • 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也叫By-pass,是在原有申请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申请,保留原有的申请日,但通常权利要求会有所调整。
    •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CIP):这也是一种By-pass方式,它允许你在原有申请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发明内容,并主张原有内容的优先权。不过,这种方式用得相对较少。

关于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这里有个小插曲值得分享:如果你的PCT申请还没有公开就进入美国国家阶段,那么等待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可能会比较漫长。因为国际局和USPTO之间需要传输文件,再加上一些时间节点,有时候可能长达一年才能收到受理通知书,所以大家要有点耐心。

五、申请人类型,官费有优惠

美国专利体系很人性化的一点是,它根据申请人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将申请人分成了三类,对应的官费也有不同幅度的优惠:

  • 大实体(Large Entity):这类申请人需要缴纳全额官费。
  • 小实体(Small Entity):这类申请人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60%的折扣,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节省。
  • 微实体(Micro Entity):这类申请人能享受的最大优惠,大部分官费可以打2折,也就是80%的折扣!

要符合小实体或微实体的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员工人数限制,或者前几年收入不能超过特定标准等等。所以,在申请前,务必确认自己能享受哪种优惠,别白白多花了冤枉钱。

六、受理通知书,拿到手心里才踏实

当你在美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后,通常会立即收到一个电子递交回执(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这个回执上会显示申请号和申请日,申请号的前两位代表专利类型,后六位是流水号。这里有个小知识点:美国的申请号是循环排序的,所以有时候一个申请号下面可能会对应到两篇专利文献。不过欧洲专利局(EPO)在编号时加入了年份,就避免了这个问题。

另外,如果你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主张美国优先权,那么通过这个递交回执就能方便地获取DAS码,回执上的CONFIRMATION No.就是DAS码,这一点对于后续操作非常方便。

收到受理通知书,意味着USPTO对你的申请进行了第一步的初审,主要看说明书格式是否合规,PCT国家阶段所需的文件是否齐全。至于附图的形式审查,那可是贯穿整个审查周期,甚至有些申请在授权通知书发出后,还会收到附图补正通知,这说明美国人对细节的把控非常严格。

受理通知书上信息量可大了,包括标题、发明人、申请人信息、委托书信息、优先权信息、是否允许获取检索结果、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许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预计公开时间、是否请求不公开和提前公开,以及申请人实体类型等等。

和咱们国内的审查流程不同,美国发明专利的公开和审查意见的发出是平行的,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咱们国家通常是公开后再进入实审,然后收到审查意见;而美国有些专利申请还没公开就收到了审查意见,甚至有些专利首次公开就是授权版本,尾号是B1;如果是先公开(尾号A1)后授权的,那么授权版本的尾号就是B2。

七、新颖性宽限期,给发明人留足空间

美国专利法对新颖性宽限期有特别规定(AIA 35 U.S.C 102 (b))。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发明人自己公开了技术方案,只要在公开后一年内提交专利申请,那么这项发明的新颖性就不会受到这项在先公开的影响。这给了发明人一定的缓冲期,让他们可以在公开技术后,有更多时间来准备和提交专利申请,挺人性化的。

八、实质审查:非最终、最终,步步为营

经过前面的准备,接下来就是重头戏——实质审查。USPTO的审查员可能直接发出授权通知书,也可能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常分为两种:

  • 非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Non-final Office Action):这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常会指出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 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通常是在Non-final之后发出,表明审查员认为你之前的答复未能完全解决问题。但也有例外,有些复杂案件可能出现多次Non-final之后才发出Final。

与国内审查意见不同的是,美国审查员在Office Action中会明确告知哪些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如果没告知,那基本就意味着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授权前景,得重新琢磨了。

对于Final OA,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自由度会比较小。如果引入了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可能会触发新的检索,导致审查员不再进行评审。所以,如果不能克服创造性问题,审查员通常会维持驳回意见。

反过来说,在Non-final答复阶段,你可以扩充从属权利要求,只要权利要求数量不超过20项就没问题。扩充从属权利要求的一个目的,就是让审查员去审查哪些有授权前景,这和咱们中国的审查规则又不一样。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2个月内进行了答复,审查员会发出建议性审查意见(Advisory Action)。收到Final OA或Advisory Action后,你可以有几种选择:

  1. 放弃该专利申请:这是最无奈的选择。
  2. 提出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By-pass):重新开始一个类似的申请,争取授权。
  3. 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的3个月内(最长可延期至6个月),要求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做进一步审查。提交RCE后,会重新启动“Non Final OA → Final OA”的流程,如果还没授权,还可以继续提交RCE,直到授权或者放弃为止。
  4. 向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上诉:也可以选择预上诉简报审查程序(Pre-Appeal Brief Review),以降低成本。

RCE和Appeal的区别:提交RCE后,申请文件仍由原审查员继续审查;而提出Appeal后,文件则由PTAB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相当于“换人审”。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在美国专利申请中,说明书附图的地位与中国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在涉及机械结构的专利申请中。在Non-final OA答复时,可以把说明书附图中描述但未在说明书正文中详细描述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中。这导致很多美国专利申请人会把附图画得特别详细,不惜多花钱也要把产品的各个细节展示清楚。这里新媒网跨境了解到一个常见问题:如果遇到美国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美国律师通常会按照美国的思维指示国内代理师答复,结果经常导致修改超范围,这可是中美专利实务的一个显著差异。而且,对于机械结构专利,通常要求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元件或结构在附图中都有体现,否则审查员会要求补正附图或从权利要求中删除。

此外,在生物和化学专利审查中,美国审查员对形式上的审查比中国更严格。有些申请可能因为序列表(例如,说明书中出现的序列都必须有编号)和化学式的形式问题被要求补正,或者有些化学名称的表述会被审查员认为不清楚,这些细节都需要特别注意。

九、信息披露声明(IDS):诚信是金

美国联邦法规37 C.F.R. § 1.56规定,与专利申请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向USPTO披露其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这就是所谓的**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义务。

IDS需要贯穿美国发明的整个审查周期,直到缴纳授权领证费的那一天,发明人、代理律师等当事人都需要主动提交IDS。在申请阶段提交IDS没有官费,但如果是在收到审查意见后提交,则会产生官费。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基础是:专利申请人往往比审查员更了解相关技术信息。为了确保专利审查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应当披露其所知的所有现有技术。如果故意不披露自己知道的IDS,可能会导致专利的有效性被质疑,甚至专利被视为无法执行。这可是一个严重的“无效条款”,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别觉得“不提就不知道”,结果埋下隐患。

十、美国专利保护期限与维持

按照现有规定:

  • 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年。发明专利在授权领证后,还需要缴纳三次专利维持费,时间点分别是:授权后三年半、七年半、十一年半。而植物专利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自获得专利之日起十五年,也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十一、专利再颁与无效程序:保护与挑战

获得专利只是第一步,后续的维护和应对挑战也同样重要。

  • 再颁程序(Reissue):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授权后重新申请审查,修正授权专利中的错误,甚至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想扩大保护范围,需要注意必须在专利授权日起两年内提出。
  • USPTO的无效程序
    • 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 ERP):任何人在专利保护期内,都可以基于在先技术对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可以匿名。
    • 授权后复议程序(post-grant review, PGR):除了专利权人,其他人可以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内提出PGR请求(但仅限于有效申请日是2013年3月16日及之后的专利)。请求人不能匿名,可以基于多种理由挑战专利,且允许引用任何在先技术。
    • 双方复议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除了专利权人,其他人可以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后提出IPR请求(2013年3月16日前申请的专利不受此限制)。请求人不能匿名,通常基于在先技术或文献挑战专利的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PGR和IPR程序都要求在12-18个月内完成。

十二、美国专利加快审查,提速有道

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快获得专利,美国也提供了一些加快审查的途径:

  • 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这项服务目前已经暂停了。
  • 优先审查通道(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Track One):于2011年9月26日起生效,申请人通过多缴纳官费,并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获准后通常能在12个月内得到最终处理,对于着急获得授权的申请人来说,这是个不错的选择。
  •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这是新媒网跨境认为最常用且无需额外官费的方式。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与USPTO有合作的专利局(包括PCT申请)已被认定为可授权,那么你可以依据这些被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请求USPTO加快审查在美国的对应专利申请。这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

十三、其他制度,灵活应对

除了上述核心制度,美国专利体系还有一些灵活的申请方式:

  •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这是一种非正式申请,主要用于快速建立“美国优先权日”。申请人可以在临时申请提交日起12个月内递交正式申请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直接将临时申请转为正式申请。
  •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和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在母案仍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这两种By-pass申请,灵活调整和拓展保护范围。
  • 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这和咱们中国的分案申请类似,通常是针对母案收到审查意见,需要将一个申请中的多个发明点分开申请的情况。

十四、AI相关专利,看重“诚信原则”

最后,咱们来聊一个前沿话题——AI相关的专利申请。这里有一个著名的案例:DABUS专利,这是Stephen Thaler提交的专利申请,DABUS被他列为发明人。然而,这个专利在美国被驳回了,在中国也不予受理。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讨论,也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新媒网跨境认为,这里要特别提及美国的“诚信原则”。很多人会觉得,如果我是中国申请人提交这个专利到美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都会为了避免麻烦,只填写一个自然人发明人就行了,何必写上AI呢?但Thaler明知道这个申请在美国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却仍然如实填写了AI作为发明人,这背后体现的就是美国专利申请中非常看重的“诚信原则”。

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在递交美国专利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和文化,尤其是这种深植于其法律体系中的“诚信原则”。避免因为一些小聪明而“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总而言之,无论您是打算将创新成果推向国际市场,还是已经在海外有了布局,深入了解美国专利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不仅能帮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能让您的产品和技术在海外市场走得更远、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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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23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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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布局至关重要。本文解析了美国专利申请的种类(发明、外观设计、植物专利),主管机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及哪些内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文章还介绍了直接提交、PCT途径等申请路径,官费优惠政策,受理通知书的解读,新颖性宽限期,实质审查流程,以及信息披露声明(IDS)的重要性,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美国专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发布于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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