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PO判例:中国药企临床专利独占期保卫战!

在制药领域,临床阶段发明因其巨大的市场价值和战略意义而备受关注。虽然药物的化合物专利通常决定了其独占期的终止,但能够涵盖临床阶段创新的专利,则能够在其基础专利到期后,进一步巩固市场保护,甚至可能延长药物的独占期。
制药公司在药物开发过程中,需要投入海量资源进行临床研究,这足以证明将一种治疗候选药物成功推进临床试验绝非易事。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可被保护的临床阶段创新也相应地数量庞大。然而,鉴于临床发明专利能带来可观的价值,这些专利也常常面临挑战,这使得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积累了大量相关判例。该领域的法律,例如关于不同类型披露相对重要性的规定,也在不断演变。因此,在起草、申请和抗辩这类案件时,理解判例趋势至关重要。本文将梳理欧洲专利局(EPO)在2025年就临床阶段发明做出的一些重要判决,希望能为中国跨境医药行业同仁提供审慎参考。
临床试验披露与第二医药用途
T 0136/24: 临床试验方案作为现有技术
对于第二医药用途专利而言,临床试验方案及其摘要作为现有技术的地位是一个常见问题。这是2025年T 0136/24案中的关键争议点,该案涉及法国赛诺菲公司(Sanofi)的一项专利以及多家仿制药挑战方。该专利涉及卡巴他赛(cabazitaxel)与泼尼松(prednisone)联合用于治疗已接受多西他赛(docetaxel)方案治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患者。
挑战方辩称,鉴于披露了III期TROPIC研究方案的文件,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诉委员会面临的关键问题是,仅公布研究及其设计是否使得成功的治疗结果变得显而易见。委员会指出,现有技术披露了研究方案,但并未揭示该研究的任何结果数据。
上诉委员会并未被挑战方关于启动III期试验意味着合理的成功预期的论点说服。对委员会而言,确定是否存在成功预期,需要考虑具体事实和证据,而非基于临床阶段的推定。在该案中,鉴于当时该患者群体缺乏有效治疗方案,上诉委员会认为进行这项研究可能仅仅基于“单纯的希望”而非合理的预期。因此,上诉被驳回,专利得以维持。
T 0136/24案的结果进一步确认,至少在欧洲,仅公布一项临床试验并不会使基于该试验数据的第二医药用途发明变得显而易见。这为中国药企在欧洲申请第二医药用途专利提供了重要参考。
T 0883/23: 优先权要求须披露技术效果
从实践角度看,关于临床试验方案与第二医药用途发明之间关系的最重要判决之一是2025年的T 0883/23案。该案表明,基于方案早期提交申请可能在优先权方面带来重大风险。该案的专利涉及胰腺癌的联合疗法。优先权文件包含一份研究方案,列出了所主张的剂量作为几个选择之一,但未提供任何数据。欧洲专利后来提交,并主张了早期提交的优先权,其中包含了数据显示所主张的剂量是可耐受的,而其他剂量则不可耐受。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委员会认为优先权要求无效,因为未能满足“相同发明”的要求。委员会解释称,剂量的可耐受性是功能性技术特征。由于优先权文件未能披露作为发明核心的技术效果(可耐受性),因此认定其主题内容并非直接且明确地来源于优先权文件。这项判决强调,在优先权日必须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并且欧洲专利局可能不认为一项方案与一种已验证的治疗效果是“相同”的发明。
对于中国药企而言,这意味着在早期申报时,即使有详尽的临床方案,也必须确保方案中包含或明确推导出足以支持所主张发明技术效果的数据或信息,以确保优先权的有效性。仅凭试验方案的设想,难以在欧洲获得坚实的优先权保护。
T 0122/23: 方案结合早期数据可能使成功显而易见
我们必须始终牢记,欧洲专利局对第二医药用途发明采取的是事实具体分析的方法。在2025年的T 0122/23案中,由美国Salix Pharmaceuticals公司拥有的专利主张使用利福昔明(rifaximin)来降低肝性脑病突破性发作的风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被认定为一项III期试验的方案。与法国赛诺菲公司的判决不同,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认为,鉴于该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实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在其论证中,上诉委员会指出,早期开放标签研究数据,尽管存在局限性,但已显示出疗效和可耐受性。尽管专利权人就现有技术中的安慰剂效应和证据不严谨性提出了论点,上诉委员会仍得出结论,认为先前的结果足以预期III期试验的成功,并撤销了该专利。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即使是早期的、可能不够严谨的数据,一旦与临床方案结合,也可能在欧洲专利局的审查中构成对专利创造性的挑战。中国药企在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时,需要全面审视所有公开的早期数据,评估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潜在影响。
T 0816/22: 后续披露的III期试验失败
2025年T 0816/22案进一步凸显了依赖早期临床阶段数据的风险。该案的专利主张使用C1-酯酶抑制剂治疗移植患者的抗体介导排斥反应。虽然该申请被认为基于II期数据使其效果具有合理性,但随后的III期试验未能显示任何疗效。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一后续披露的证据对充分公开性提出了严重质疑,而专利权人未能消除这些质疑。该案提醒我们,正如2025年G 2/21案所确认,后续披露的证据既可以用于支持可信度,也可以用于削弱可信度。
这对于中国医药创新企业具有重要启示:在欧洲申请专利时,即使早期临床数据看起来有希望,也应警惕后续可能出现的负面结果,这可能动摇专利的稳定性。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确保所披露的效果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稳健性。
剂量与联合用药
剂量专利代表了临床知识产权中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与大多数制剂不同,剂量通常构成药品标签的一部分。因此,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通常需要使用与创新药相同的剂量。比化合物专利和监管独占期晚到期的剂量专利,因此可以为抵御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进入市场提供显著保护。然而,这也意味着剂量专利经常受到挑战,通常理由是,鉴于现有技术提及某种治疗剂正在进行临床试验,选择和优化剂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过程。
2025年关于剂量发明的关键判决,再次确认了明确识别与剂量发明相关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重要性,该效果能够反驳“寻找已知药物的安全有效剂量是一个常规且显而易见的过程”这一论调。然而,在我看来,考虑到制药公司在剂量选择上需要投入的巨大资源,这并非难以实现。关键在于,如何捕捉剂量选择背后的大量创新,这些创新往往在监管申报中未能充分阐明。
T 0792/24: 富有创造性的低剂量
在2025年的T 0792/24案中,该发明涉及普拉布林(plinabulin)与多西他赛(docetaxel)联合使用以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已识别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了一项比较30 mg/m2和20 mg/m2剂量的研究,但未揭示较低剂量的结果。专利权人提供了数据显示,令人惊讶的是,较低的20 mg/m2剂量在减少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方面至少与较高剂量同样有效。上诉委员会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预期较低剂量效果较差。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发现较低剂量仍能保持疗效,同时可能提供更好的安全性,这一发现是非显而易见的,该专利以修正形式获得维持,限定于20 mg/m2剂量。
该案为中国药企在剂量优化方面寻求专利保护提供了积极的指引:如果能证明某个特定剂量,尤其是一个看似较低的剂量,出乎意料地达到了与高剂量相当的疗效,同时可能带来更好的安全性,这便具备了强有力的创造性论据。
T 1701/22: 商业成功与显而易见性
2025年T 1701/22案涉及丹麦诺和诺德公司(Novo Nordisk)的重磅减肥药Wegovy(司美格鲁肽,semaglutide),该案揭示了商业成功论点相对于基于技术效果论点的局限性。该专利主张了治疗肥胖症的特定剂量和pH值。尽管该药物在媒体中被誉为“颠覆性产品”,但上诉委员会仍认定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委员会发现,现有技术已教导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进行减肥,并提出了重叠的剂量范围。上诉委员会指出,如果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商业成功并不能追溯性地确立创造性。
这个案例对于中国创新药企而言是一个警示:即便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成功,拥有广阔前景,但如果其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时已被现有技术明确或暗示,并且未展现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其专利在欧洲依然可能面临挑战。技术上的创新性始终是专利保护的核心。
T 0295/22: 给药方式作为医疗用途
2025年另一个有趣的与剂量相关的案件是T 0295/22(美国安进Amgen 对阵以色列梯瓦Teva)的判决,其中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特定给药方式(口服)是否能构成新的医疗用途。与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有所不同,上诉委员会认定给药方式是一个限制性特征。然而,该专利最终被撤销,因为鉴于该领域开发口服剂型的强烈动机,转向口服给药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尝试。
此案表明,在欧洲,特定的给药方式有可能被视为具有专利性的技术特征。但关键在于,这种给药方式的选择或实现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如果仅仅是行业内普遍期待或努力的方向,则很难获得专利保护。中国药企在设计给药方式的专利时,需要深入挖掘其背后的技术挑战和非常规性。
制剂与晶型
在制剂和晶型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需极其谨慎。仅仅描述制剂是不够的,还需要清晰阐明制剂开发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这是一个特殊的挑战,并提供数据来证明领先制剂所产生的令人惊讶的技术效果。
T 0722/24: 解决多方面制剂难题
2025年T 0722/24案的专利涵盖了前列腺癌药物恩扎鲁胺(enzalutamide,商品名Xtandi)与聚合物HPMC-AS的固体分散体。挑战方辩称,将难溶性药物制备成固体分散体是常规技术。然而,专利权人成功辩称,该特定制剂解决了一个多方面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便捷的给药方式、与液体胶囊相当的生物利用度,以及“卓越”的物理稳定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委员会认为其稳定性效果如此显著,以至于无需与现有技术进行直接比较数据。
上诉委员会指出,尽管现有技术表明HPMC-AS是一种有用的聚合物,但无定形固体分散体领域仍依赖于“繁琐的试错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实现所主张制剂所展示的多种特性组合抱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因此,上诉被驳回。
该案为中国制药企业提供了重要启示:成功解决多重制剂难题,并能展示出显著且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使是在现有技术有所提示的领域,也极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关键在于突出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和非例行性。
T 0542/23: 现有技术中明确的制剂提示
2025年T 0542/23案的判决与T 0722/24案形成对比,在该案中一项制剂专利被撤销。该专利主张了药物ARRY-380(tucatinib)的无定形固体分散体。上诉委员会认为,鉴于一份现有技术海报,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该海报明确披露了相同药物的无定形分散体,并暗示其可能改善溶解度和降低pH变异性。由于现有技术明确提出了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诉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能够得到该发明。
此案再次提醒中国药企:在制剂开发中,如果现有技术已经明确或非常具体地指明了解决方案的方向或潜在益处,那么即使是实际成功的制剂,其创新性也可能受到质疑。详尽的现有技术检索和分析至关重要。
T 0243/22: 非例行性盐型选择
类似地,在2025年T 0243/22案中,美国辉瑞公司(Pfizer)成功捍卫了一项关于鲁卡帕利(rucaparib)马来酸晶型盐的专利。上诉委员会同意,从一份列出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的现有技术出发,找到一种适用于固体剂型制剂的特定盐形式需要非例行性实验。马来酸盐的选择是非显而易见的,因为现有技术更倾向于磷酸盐,而磷酸盐结果证明不适用。
T 0542/23和T 0243/22与T 0722/24的对比结果,凸显了制剂开发领域极度谨慎的专利撰写要求。仅仅描述制剂(如美国专利申请中常见)是不足够的。在欧洲,有必要明确制剂开发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这是一个特殊挑战,并包含数据证明领先制剂的令人惊讶的技术效果。
对于中国制药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在制剂或晶型专利申请中,不仅要详细描述最终产品,更要深入阐述研发过程中克服的挑战、付出的非常规努力以及产品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优势。
生物标志物与诊断
T 0589/22: 患者群体的界定
在2025年T 0589/22案中(B.R.A.H.M.S公司),该专利主张了一种使用非感染性疾病患者降钙素原水平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这些患者“未表现出任何细菌感染症状”。上诉委员会认为该专利未能充分公开,因为所有实施例都涉及“呼吸急促”的患者。上诉委员会将呼吸急促解释为细菌感染(例如肺炎)的症状。因此,权利要求中定义的特定患者群体(无症状)明确排除了实施例中唯一测试的患者。由于支持性数据超出权利要求范围,该发明被认为未充分公开。换句话说,在欧洲专利局,对于此类治疗创新,没有数据就意味着没有专利。
此案强调了在生物标志物和诊断领域,专利权利要求中定义的患者群体必须与支持性数据严格匹配。中国药企在进行相关专利申请时,需要特别注意权利要求与实验数据的逻辑一致性,确保数据能充分支撑所主张的患者范围。
T 0684/23: 免疫分析法的常规开发
在2025年T 0684/23案中(美国爱德士实验室IDEXX Laboratories),争议专利涉及一种检测对称二甲基精氨酸(SDMA)以确定肾功能的抗体。委员会发现,现有技术已披露SDMA作为一种生物标志物,但使用的是昂贵的高效液相色谱(HPLC)方法。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该专利,认为一旦生物标志物已知,开发使用特定抗体的免疫分析法,是解决寻找更便宜检测方法这一问题的显而易见的方案。委员会指出,免疫分析法是高效液相色谱法的众所周知的替代方法。
这个案例对于中国诊断试剂和生物标志物开发企业具有指导意义。即使发现了一个新的生物标志物,但如果其检测方法的开发仅仅是利用现有成熟且常规的技术,那么该检测方法本身的专利性可能难以获得。创新必须体现在技术手段上的非显而易见性。
总结与展望
从2025年的这些判决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拥有有意义且相关的支持数据对于您的临床发明而言,仍然至关重要。尽管2025年G 2/21案确认了后续公开证据的可接受性,但T 0883/23和T 0816/22等判决证实,如果提交的申请(或优先权文件)未能提供可信的治疗发明技术披露,那么G 2/21对您无济于事。正如上诉委员会最近对2025年G 1/23案的解释所确认,无法实施的猜测并非现有技术,与不可重复的商业产品(T 1044/23)不同。
然而,支持临床阶段发明需要支持性数据,这使得创新者在确定何时是提交此类发明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时面临艰难的抉择。在临床数据尚未获得之前提交申请,可能导致发明披露不充分。但是,在获得临床数据之后提交申请,则意味着所有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必要监管披露,例如ClinicalTrials.gov摘要,都可能成为可引用的现有技术,从而对申请构成挑战。
2025年的判决还证实,虽然欧洲专利局对支持发明而提交的后续公开证据相对宽容,但这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正如T 0816/22案所示,如果提交的数据显示最初构想的发明并未像权利要求所主张的那样广泛有效,那么为支持创造性或充分公开性论点而提交的数据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专利被撤销。我们在2025年的抗体判例审查中也看到了类似的趋势。因此,专利权人在引入证据时必须极其谨慎。
最后,对于制剂和剂量发明而言,在欧洲,“显而易见尝试”的门槛依然很高,但并非不可逾越。T 0722/24和T 0792/24案表明,如果能识别出具有关键技术特性的剂量或制剂,则可以获得保护,前提是现有技术描绘的是复杂性和试错的景象,而非通往成功的清晰路径。反之,正如T 0542/23和T 0684/23案所示,如果挑战方能够指出现有技术表明解决方案和/或新剂量或制剂的开发是常规的,那么专利很可能会面临困境。
那么,如何才能驾驭这片雷区呢?与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所有知识产权策略一样,最佳方法是确保任何专利申请都真正捕捉到绝大多数临床阶段发明背后所包含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过程。成功运行临床项目并非易事,但到了专利可能在10年或更长时间后受到挑战时,设计药物产品和方案过程中克服的所有问题很可能已经被遗忘。监管文件也不太可能完全阐明为实现临床方案所克服的所有重大挑战。因此,如果专利要成功获得保护,至关重要的是在专利申请中捕捉到临床试验设计和产品开发背后的潜在创新。
对于中国跨境医药从业人员而言,这些判例趋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进行全球专利布局时,务必重视以下几点:
- 数据先行,严谨披露: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尽可能积累充分、可靠的数据来支撑发明的技术效果和可信度。避免基于不完整或推测性的信息贸然申请。
- 明确创新,深挖挑战: 不仅仅是描述“是什么”,更要阐明“为什么”具有创新性,尤其是在剂量、制剂和给药方式的优化中,要突出克服的技术难题和由此带来的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 精确界定,匹配数据: 在权利要求中对患者群体、剂量范围等关键特征的界定要精准,并确保所有支持性数据与权利要求范围高度一致。
- 审慎评估,战略考量: 面对“显而易见尝试”原则,要对自身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潜在的现有技术进行全面分析。
- 关注动态,及时调整: 欧洲专利局的判例法仍在不断发展。中国药企应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案例分析,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知识产权策略。
新媒网(公号: 新媒网跨境发布),是一个专业的跨境电商、游戏、支付、贸易和广告社区平台,为百万跨境人传递最新的海外淘金精准资讯情报。
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2025-epo-clinical-patent-exclusivity-defense.html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47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