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安全港裁决。明确跨境电商平台责任!

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再次明确了在线平台在处理用户侵权内容方面的责任边界。该法院于2026年1月7日认定,YouTube平台仍享有美国法典第17卷第512(c)条规定的“安全港”保护。尽管YouTube已根据权利人Athos Overseas Ltd的通知移除了特定侵权内容,但Athos公司进一步主张,YouTube在知晓其平台上存在更多侵权内容后,未采取额外移除措施,因此不应继续享有安全港保护。
这一裁决不仅关乎YouTube一家公司,更对全球范围内的内容托管平台,特别是跨境电商、社交媒体等依赖用户生成内容的平台,具有深远的影响。理解这一判例,有助于我们洞察未来数字版权保护与平台责任的发展趋势。
案件背景梳理
本次案件的原告Athos Overseas Ltd(以下简称Athos公司)是一家拥有大量墨西哥及拉丁美洲电影版权的公司。Athos公司发现其影片未经授权被上传至YouTube平台后,向YouTube提交了移除通知。YouTube随即响应,移除了通知中明确指出的侵权内容。
然而,Athos公司认为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他们指出,在收到移除通知后,YouTube通过其内部的“技术和功能”(例如哈希匹配工具),理应已经“实际知晓”或具备“红旗知晓”的能力,能够识别并移除平台上其他未被明确指出的侵权视频。Athos公司指控YouTube对这些已知或应知晓的额外侵权内容“故意视而不见”。
此外,Athos公司还提出,YouTube从这些侵权内容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这同样应使其失去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DMCA)安全港条款的保护。总而言之,Athos公司认为,YouTube的行为已使其不符合享有美国法典第512(c)条安全港保护的条件。
法院对YouTube安全港地位的认定
尽管Athos公司提出了诸多主张,但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并无证据表明YouTube会自动或普遍地监控其网站上上传的每一个视频。法院详细审查了YouTube的哈希匹配等版权管理工具,指出这些工具的目的是让用户了解潜在的匹配内容(即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并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提交移除请求。
YouTube方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所有版权管理工具旨在协助用户识别和管理潜在的侵权内容,而非由YouTube主动进行法律分析并判断哪些视频构成侵权。法院明确表示,YouTube并未以任何方式监管每个用户的活动,也不具备完全控制所有侵权行为的能力。基于这一事实,法院驳回了Athos公司关于YouTube通过侵权内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从而应被剥夺安全港保护的主张。
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的立法本意重申
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国会引入DMCA“通知-删除机制”的立法意图。新媒网跨境获悉,这一机制旨在提供一种高效处理在线平台侵权内容的方式。如果要求平台方独自承担所有监控责任,即要求其监控每一个用户的行为,这将与该机制的效率目标背道而驰。
法院进一步指出,国会将此机制视为版权所有者与提供“宝贵互联网服务”的平台之间的一种“妥协”。若要求平台承担所有繁重工作,将严重扭曲国会试图确保的平衡原则。这意味着,DMCA的初衷并非让平台成为版权侵权的“终极守门员”,而是通过平衡平台与权利人的责任,共同维护数字版权秩序。
“知晓标准”的深入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对“实际知晓”和“红旗知晓”标准的理解。法院需评估,在接到Athos公司移除通知后,YouTube是否需要利用其版权管理工具,主动调查并移除所有与已识别侵权内容相关的其他侵权内容。Athos公司认为,一旦YouTube通过某个特定的侵权内容(及其视频哈希值)定位到其他侵权内容,就应承担移除义务。
美国法典第512(c)(1)(A)(i)条明确规定,如果服务提供商对平台上存在的特定侵权内容拥有“实际、主观知晓”,则无法享受安全港保护。然而,第512(c)(1)(A)(ii)条关于“红旗知晓”(即存在明显的侵权活动迹象,使服务提供商理应知晓)的规定,并未明确要求相同程度的“特定性”。
新媒网跨境了解到,此前美国第二巡回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均认为,仅仅是模糊或普遍地意识到服务提供商网站上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并不能自动剥夺其安全港保护。
针对“红旗知晓”中“侵权活动”的措辞与“实际知晓”中“侵权材料”的差异,有外媒评论指出,这一措辞差异可能导致平台在普遍知晓侵权存在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得保护。然而,法院认为,通过结合阅读第512(c)(1)(A)(iii)条,即要求服务提供商在获得实际知晓或被告知侵权活动后迅速移除“该材料”,即可消除这一语言上的模糊性。
法院最终结论是,仅仅通过移除通知识别出一个侵权内容,并不能自动赋予YouTube主动调查其网站上是否存在更多相关侵权活动并采取行动的责任。如果持有相反观点,不仅会扭曲安全港保护的立法目的,还会导致严重的逻辑不一致。因为如果只有对特定侵权内容的“实际知晓”才能剥夺服务提供商的保护,那么对侵权行为的模糊知晓,更应与特定内容相关联,才能使保护失效。
从根本上看,DMCA第512(c)条旨在免除平台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服务提供商本身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应限于被告知侵权内容后及时移除。因此,将该条款解读为要求平台方主动、全面地调查并移除所有潜在侵权内容,将使得YouTube和亚马逊这类平台赖以生存的安全港保护形同虚设。
判决影响与行业深思
此次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无疑为在线内容托管平台,尤其是依赖用户生成内容(UGC)的平台,如YouTube、抖音、小红书等,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新媒网认为,该判决再次确认了“通知-删除”机制作为数字版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地位。
对于平台方而言,这意味着它们无需承担主动监控海量用户上传内容的“警察”角色,但对于权利人明确指出的侵权内容,必须迅速响应并移除。这降低了平台运营的法律风险和成本,有助于其更好地提供互联网服务。
对于版权方而言,该判决也明确了其在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他们需要提供具体的侵权信息,而非笼统地要求平台进行全面排查。这促使版权方采取更精准、高效的维权策略。
总而言之,这一判决维护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所构建的平台与版权方之间的平衡,为全球跨境电商及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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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youtube-safe-harbor-ruling-ecommerce-platform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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