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SA火星直升机:政府项目侵权竟免责!

2026-02-05知识产权

NASA火星直升机:政府项目侵权竟免责!

最近,一桩涉及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火星直升机“机智号”的专利诉讼案,在外媒科技圈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折射出创新科技与法律保障之间微妙的平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近日的一项裁决,再次明确了在为政府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时,企业可能享有的特定法律保护。

新媒网跨境获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保罗·阿尓顿(Paul Arlton)和大卫·阿尓顿(David Arlton)两兄弟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此前作出的简易判决,即支持了被诉方AeroVironment公司的立场。这一判决的核心在于,AeroVironment公司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498条提出的肯定性抗辩,覆盖了该公司在“机智号”火星直升机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被控侵权活动。值得一提的是,AeroVironment公司也曾就地区法院驳回其律师费请求提出交叉上诉,但同样未能获得支持。

“机智号”的创新之路与专利保护的挑战

“机智号”火星直升机,这个名字如今已家喻户晓。它不仅是人类首次在地外星球实现动力飞行的航空器,更是航天科技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而在这项伟大成就的背后,凝结着无数科学家、工程师的智慧与汗水。然而,科技的进步往往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阿尓顿兄弟是美国专利号8,042,763的共同发明人及所有者,这项专利名为“旋翼飞行器”,其核心技术在于一种带有“细长管状骨架”和“反向旋转同轴旋翼系统”的旋翼飞行器设计。听起来有些复杂,但简单来说,这是一种旨在提高飞行器稳定性和效率的巧妙构思。阿尓顿兄弟随后将其专利授权给自己的公司Lite Machines Corporation,该公司曾利用这项技术生产无人机(UAV)。

时光回溯到2005年,Lite Machines公司在当时曾是美国军方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STTR)计划的受益者。美国海军、空军和特种作战司令部都曾根据这些计划向Lite Machines公司授予合同。这些计划的初衷,正是为了鼓励小型企业和初创公司参与到前沿技术的研发中来,利用政府资金孵化有潜力的创新成果。Lite Machines公司也因此获得了多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合同,用于进一步开发其旋翼飞行器技术。然而,到了201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空军通知阿尓顿兄弟,Lite Machines公司将不会再获得任何后续工作,包括第三阶段的合同。此后不久,Lite Machines公司便宣告关闭。

与此同时,另一家重要公司AeroVironment在2013年与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管理的喷气推进实验室(JPL)建立了合作关系。JPL作为联邦资助的研究中心,根据与NASA的合同开展工作。AeroVironment作为JPL的下级承包商,承担了一项重要任务:为JPL建造一架无人直升机,供NASA在火星上使用。就这样,AeroVironment与JPL携手,共同开发出了这架轻巧、自主的直升机,并将其命名为“机智号”。它后来在火星表面执行了多次探索任务,为我们带来了宝贵的科学数据和前所未有的火星视角。

专利诉讼的焦点:政府项目与侵权豁免

这场专利纠纷的爆发,正是围绕着“机智号”展开。2020年8月,阿尓顿兄弟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对AeroVironment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要约销售“机智号”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第763号专利。面对指控,AeroVironment公司迅速采取行动,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498条提出简易判决动议,主张其在开发“机智号”的过程中,是为政府提供服务,并在政府的明确授权和同意下进行的所有活动,因此应享有免于侵权责任的豁免权。

那么,美国法典第1498条究竟有何魔力?这条法律规定,当一项专利技术被政府使用或为政府制造时,专利所有人不能直接起诉合同方侵权,而应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向政府索取赔偿。这旨在保护政府项目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专利纠纷而延误关键的国防或科研任务。

然而,阿尓顿兄弟对此并不认同。他们提出,政府根本无法有效授权或同意AeroVironment公司的侵权行为,因为政府根据美国法典第15卷第638条的规定,有义务将第三阶段合同授予Lite Machines公司——这个开发了底层技术的SBIR受助方。第638条明确指出,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第三阶段的合同应该授予开发该技术的SBIR和STTR计划的受助方。这似乎是一项针对政府采购的优先条款,旨在确保政府对小企业创新投入的延续性。

法院的裁决:法律条文各司其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被阿尓顿兄弟的论点说服。法院解释说,即使政府确实违反了第638条的义务,Lite Machines公司也应该通过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投标抗议诉讼来寻求救济,而不是由阿尓顿兄弟在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的核心论点是,第638条的指导作用在于规范政府在不同私营实体之间授予合同的行为,而第1498条则明确了专利权人应就专利侵权起诉谁以及在哪个法院起诉。因此,法院认为,“第638条并不限制政府根据第1498条承担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这意味着,两项法律条款各有其适用范围和目的,不能混为一谈。

此项裁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政府在采购创新技术时,即使在某些程序上可能存在争议,但其为了国家利益而进行的授权和同意,在专利侵权豁免方面仍具有法律效力。新媒网认为,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政府承包商的预期,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参与到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而不用过度担忧专利诉讼的直接风险。同时,对于专利持有者而言,也指明了在面对政府采购相关侵权时,正确的维权路径。

“泰瑞号”的争议:商业用途与政府授权的界限

诉讼中还涉及了一个有趣的细节:AeroVironment公司开发的“机智号”的陆地版本,昵称“泰瑞号”(Terry)。阿尓顿兄弟提出,“泰瑞号”的工作并非为政府执行,因此不在第1498条的豁免范围之内。他们拿出证据,指出AeroVironment公司曾将“泰瑞号”用于市场推广,包括在知名电视节目《60分钟》中亮相,并向潜在投资者如SpaceX公司进行演示。

然而,法院发现“泰瑞号”的制造同样获得了政府的授权和同意。AeroVironment公司技术负责人马修·基恩(Matthew Keennon)在声明中解释说,公司是应JPL的要求为政府制造“泰瑞号”的,JPL后来还与AeroVironment公司签订合同来使用它。法院认为,即使AeroVironment公司最初并非专为政府制造“泰瑞号”,但JPL随后将其用于声学测试,以及政府明确的同意,都证实了“泰瑞号”的制造和使用均属于第1498条豁免的范围。

关于AeroVironment公司的市场推广活动,法院没有发现该公司从这些演示中获得任何商业利润的证据。法院指出,当被告“没有获得任何商业利润”,并且在使用被控侵权设备时“仅用于展示”其为政府执行的工作时,这并不构成会使第1498条抗辩无效的商业行为。法院还观察到,“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AeroVironment公司向任何人出售了‘泰瑞号’。” 这再次强调了商业行为的判断,需要有实际的商业交易和利润产生,而非简单的展示或宣传。

未获支持的动议:商业秘密与律师费

除了专利侵权的核心争议,法院还驳回了阿尓顿兄弟修改诉状以追加商业秘密主张的动议。法院认为,阿尓顿兄弟在寻求这一拟议修改时并未保持应有的勤勉。他们承认在最初提起诉讼时就怀疑“机智号”可能包含了他们的商业秘密,但直到接近日程安排命令的截止日期才提出这项主张。这在法律程序中通常会被视为拖延,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这再次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在进行法律维权时,务必做到及时、专业,避免因程序性失误而错失良机。

最终,法院也维持了地区法院驳回AeroVironment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85条寻求律师费的动议。AeroVironment公司曾辩称,本案属于例外情况,因为第1498条的适用性显而易见。但地区法院不予同意,认为本案并非“一目了然”,并且阿尓顿兄弟的论点也并非毫无道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表示赞同,指出地区法院在对阿尓顿兄弟提出的第638条理论作出裁决之前,必须进行“对法律微妙之处的仔细分析”。鉴于此,法院最终命令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启示与展望:创新、法律与国际合作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美国专利法和政府合同法的一次具体运用,更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高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战略项目之间关系的思考。特别是对于新兴的航空航天技术,其研发周期长、投入巨大、风险高,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各方的权益,鼓励创新。

从“机智号”的成功,我们看到了人类在探索未知领域的无尽可能。从这起诉讼,我们则看到了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确保创新的果实得到合理分配和保护。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无论是火星探测还是其他前沿科技领域,跨国合作与竞争都将更加频繁。清晰、公正、高效的法律环境,是激发创新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新媒网跨境了解到,中国近年来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与国际社会鼓励创新的趋势高度契合。未来,如何更好地平衡创新主体的权益、政府项目的顺利推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将是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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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媒网 https://nmedialink.com/posts/nasa-mars-heli-gov-project-patent-exem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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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期裁定,NASA火星直升机“机智号”制造商AeroVironment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法院确认,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498条,该公司在为政府项目(包括“机智号”及其陆地版“泰瑞号”)提供技术支持时,享有免于专利侵权的豁免权。原告阿尓顿兄弟的侵权指控被驳回。此判决明确了政府承包商在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时的法律保护范围,平衡了创新科技与知识产权保护,为未来政府合作项目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发布于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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