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贸易合同风险应对全攻略
国际贸易合同履约困境下的法律应对策略
近期全球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剧,关税调整与贸易冲突频发,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约风险陡增。面对突发高关税引发的合同履行难题,企业需从法律规则与合同设计入手,寻求有效的自力救济路径。
一、关税承担主体的判定逻辑
贸易术语的核心作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直接决定了进口关税的承担主体。《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明确:
- DDP术语:卖方需承担进口清关义务及关税,其余10种术语(如FOB、CIF等)均默认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
- 例外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关税承担方式与贸易术语不同,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这一规则为企业划定了责任边界,但实践中需警惕“隐性成本转嫁”。例如,卖方可能通过提高货价间接分摊关税压力,买方需在谈判中提前预判。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争议
中国法下的“三不能”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针对突发高关税:
- 不能避免: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企业无法规避。
- 不能克服:争议焦点在于“成本增加是否等于履行不能”。多数判例(如(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认为,关税调整仅压缩利润空间,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履行障碍。
- 不能预见:在中美贸易摩擦常态化背景下,法院倾向于认定企业应对政策变动具备一定预见能力。
实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关税调整纳入不可抗力条款,或设置弹性价格机制(如滑动关税条款),以降低争议风险。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突破可能
“显失公平”的认定门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需满足“合同基础重大变化”“不可预见性”“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要件。关键判例如:
- (2023)内02民终1704号案:15%关税加征未被视为“重大变化”,因仅影响部分产品。
- (2021)粤1971民初12896号案:法院强调关税风险属于国际贸易常规商业考量范畴。
适用条件:若关税增幅显著(如34%以上),导致进口商成本剧增且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转嫁,则存在援引情势变更的空间。但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行业特性等综合论证“不可预见性”。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差异化选择
维度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适用目的 | 解决违约免责问题 | 解决合同显失公平问题 |
履行影响 | 导致履行不能 | 导致履行困难但仍有可能性 |
法律后果 | 直接免责,无需司法介入 | 需协商或司法裁决变更/解除合同 |
企业需根据履约受阻程度选择路径:若完全无法交货,主张不可抗力;若成本激增但可部分履行,则尝试协商适用情势变更。
五、国际法框架下的替代方案
1. CISG第七十九条的免责空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当事人因“不能控制的障碍”免责,但需证明:
- 加征关税在订约时无法预见;
- 障碍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
实践难点:在贸易摩擦背景下,“不可预见性”举证难度较高,需结合具体时间节点(如合同签订早于政策公布)强化主张。
2. 英美法系的合约受阻原则
普通法下,合约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标准严苛,通常要求合同义务发生根本性改变。单纯成本增加难以满足条件,但极端情况下(如关税导致履约经济价值归零),存在适用可能性。
六、企业应对策略全景图
- 合同设计前置化:在条款中嵌入关税风险分配机制,明确调整触发条件与责任比例。
- 争议解决多元化: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分摊损失,避免诉讼成本激增。
- 证据留痕系统化:保留政策文件、成本核算记录、沟通函件等,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提供支撑。
- 合规审查动态化:建立贸易政策追踪机制,及时评估供应链风险并调整履约策略。
结语
突发高关税虽对国际贸易构成挑战,但亦倒逼企业提升合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精准识别法律工具、优化条款设计、强化证据链管理,企业可在动荡环境中构筑更具韧性的履约防线。

